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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含汞玻璃体温计能否继续销售?
Time:2026/9/14 8:16:54 Author:admin
【问】根据国家药监局标管中心2026-08-11公开反馈信息:GB 1588-2024《医用玻璃体温计》的适用范围“不包含含汞玻璃体温计”。国家政策规定自2026-01-01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但并未明确禁止销售此前已经生产完成的存量产品。 特此咨询: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按照旧国标GB 1588-2001标准合规生产、医疗器械注册证当时有效、产品本身仍在说明书标示有效期内的含汞玻璃体温计,在GB1588-2024实施之后,是否允许继续在北京市内开展经营销售?有无销售时限及经营管控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产品是否能在我国生产和销售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没有其他限制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规定。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