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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研究者发起临床研究的监管体系及其在生物医学新技术背景下的作用研究
摘要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是由临床医师主导、不以产品注册为目的的临床研究,具备灵活性强、贴近临床需求、独立于商业利益等特点,在细胞与基因治疗领域的早期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已成为我国生物医药创新与循证医学的重要支撑。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日本和欧盟的 IIT 监管体系,并对我国IIT 监管框架、实施现状及面临的挑战进行了梳理与剖析,进而提出了构建高质量 IIT体系的方法与路径。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发布的新形势下,本研究或将赋能生物医学新技术备案临床研究,对推动我国临床研究高质量发展、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备案临床研究;生物医学新技术;监管体系;临床研究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IIT)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个体或群体)为研究对象,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1]。IIT是国际医药行业广泛存在的一种临床研究方式,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医学发展的需要和临床诊疗的需求。
近年来,我国生物医学领域高速发展,涌现出大量具有治疗潜力的创新性基础研究成果,尤其是细胞和基因治疗(cell and gene therapy,CGT) 领域,以概念验证和早期探索为目的的备案临床研究,由于其发起者往往为医疗卫生机构,所以通常也被称为IIT。此类IIT 为快速识别科研成果的临床应用价值、回答基于生命科学的研究假设、优化出更具潜力的候选产品提供了独特的研究路径,有助于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提高成果转化成功率和效率。
然而,IIT 普遍存在试验管理松散、流程衔接不畅、数据采集不规范、质量把控难度大等问题,不仅影响研究质量和效率,还对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造成影响。为应对这些挑战,提升IIT研究质量,亟需从监管体系、方法学与过程管理等多方面进行系统性优化。为此,本文系统梳理了美国、日本和欧盟IIT 的监管模式和实施特点,并结合我国近年来 IIT 发展现状,剖析其存在的关键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解决方案,进而为我国生物医学新技术备案临床研究的规范化发展提出具体技术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01、美国、日本及欧盟IIT监管现状
1.1 美国:以研究风险和产品属性确定监管要求
美国对临床研究的监管以及是否需要提交新药临床试验(investigational new drug,IND)申请,并不简单以研究由企业发起还是由研究者发起来划分,而是更强调研究对象、干预风险、研究目的以及是否涉及未获批产品或新适应症。IIT 与由制药企业发起的注册临床试验在监管框架上既有区别又有重叠。虽然IIT 主要由研究者(通常为临床医师) 作为申办方发起, 但若研究涉及未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批准的产品,或研究目的与药品注册相关,该IIT 仍需按照IND 申请路径向FDA 提交申请并接受其监管[2]。需要提交IND 申请的IIT称为IND-IIT,包括上市前早期研究、上市后高风险研究以及新适应症支持性研究,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21 篇(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 对所有涉及试验用药品的临床研究进行了统一规定[3]。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IIT 的研究者需同时承担申办者的全部职责,包括向FDA 提交安全报告及年报,所以由FDA 和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共同对其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确保了IIT 在研究质量和受试者保护方面达到与商业性临床试验相当的严格标准,但也对研究者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保障提出了较高要求。
1.2 日本:以法律分类和伦理审查强化全过程规范
日本按研究目的对临床研究实施分类监管, 将其分为注册类和非注册类临床研究, 整体由厚生劳动省(Ministry of Health,Labour and Welfare,MHLW) 统筹监管。注册类临床研究应遵循《药品和医疗器械法》(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s Act,PMD Act)[4] 的要求;非注册类临床研究遵循《临床研究法》(Clinical Trials Act,CTA)[5] 的要求。对于再生医疗相关的研究还应遵守《再生医学安全法》(Act on the Safety of Regenerative Medicine,ASRM)[6]的要求开展。
在CTA 的制度约束与引导下,日本IIT 开展的规范性显著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 IIT 需先通过MHLW 认定的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Clinical Review Board,CRB)审查,满足试验条件并建立配套管理制度;CRB 全程负责伦理与方案审核、机构监督及不良反应处理。CTA 明确要求 IIT需撰写包含研究目的、药品信息、实施条件、参与者损害赔偿、人员资质、CRB 审查意见等内容的临床研究计划,并提交至 MHLW备案。该制度将流程划分为准备、实施、完成3 个阶段,对备案登记、不良反应报告、方案变更等全环节作出规范。
1.3 欧盟:统一监管框架下的风险适配和透明化管理
欧盟将所有临床试验纳入统一法规框架,并不以申办方是研究者还是制药厂商而有所区别,通过临床试验信息系统(Clinical Trials Information System,CTIS)实现申报、审评、信息公开和多国协同管理。对于非商业性临床试验,欧盟在坚持受试者保护和数据质量底线的同时,探索低干预性临床试验等风险适配路径,以促进学术研究开展。IIT 属于非商业性临床试验,制药厂商不承担申办者职责,但会根据研究申办者的申请提供试验用药,并在研究结果发表前参与结果的审阅。
欧盟对临床试验监管的核心法规为《临床试验条例》[Clinical Trials Regulation,CTR,Regulation (EU) 536/2014],CTIS 可实现单一入口申报与多国协同审评,显著提升了监管效率与区域一致性[7]。在监管架构上,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 统筹审评标准、安全监测及平台运行,各成员国药品监管机构负责属地临床试验的审批、伦理核查与监督稽查。
考虑到 IIT 的学术属性,欧盟曾通过《良好临床实践指令》(Directive 2005/28/EC) 提出简化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与试验用药档案等措施,但因数据使用限制等争议而未能全面落地。现行 CTR 体系下,低干预性临床试验成为 IIT 的主要简化路径。欧盟加速临床试验倡议(Accelerating Clinical Trials in the EU,ACT EU) 进一步推动 GCP 现代化与跨国临床研究提速,鼓励减免非商业研究监管费用。
总之,欧盟 IIT 监管严格规范、透明度高,但流程相对繁琐,仍在监管刚性与学术研究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
02、我国IIT 监管路径及法规
2.1 IIT 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对IIT 缺乏明确、统一的顶层管理规定。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GCP 的要求,并结合各地区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及流程。直到2021 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8],并在2024 年发布了正式文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1],对IIT 进行规范。然而,该文件仅针对已获批药物和医疗器械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未涵盖未获批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除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外,涉及未获批药物的临床试验需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9]。
近年来,在技术进步、资金注入等诸多因素的共同驱动下,CGT 类创新产品的发展步入了快速增长阶段。为了更好地推动CGT 产品的发展,2015 年由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被认为是我国首个针对干细胞临床研究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023 年8 月, 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发布了《体细胞临床研究工作指引(试行)》,对体细胞备案临床研究做出了规定和要求。由于这两种备案研究多由研究者发起,也被业内归类为IIT。上述两个文件均强调,备案IIT 的性质不同于药品注册临床试验,其研究出发点不以上市为目的,而是基于前期的基础研究开展的一种早期临床探索,用于回答和验证某些科学假设。
除上述两个被业内归类为IIT的细胞治疗备案临床研究管理规定外,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其他未上市产品的IIT 并无明确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相关规定存在模糊性,研究人员常常陷入两难境地:既无法获得明确的法律支持,又担心违反相关规定。2025 年10 月10 日, 国务院正式公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 年5月1 日起施行,为更多品种的备案临床研究合规性提供了依据。
《条例》将生物医学新技术定义为以对健康状态作出判断或者预防治疗疾病、促进健康为目的,运用生物学原理,作用于人体细胞、分子水平,在我国境内尚未应用于临床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10]。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备案临床研究涵盖了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组织器官治疗技术、微生物治疗技术、脑机接口技术等前沿技术的临床研究。根据《条例》第十条,发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机构应当是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这意味着《 条例》的适用范围比传统的IIT 更广,可由医疗卫生机构和(或)研究者发起,也可由企业、科研院所等其他法人主体发起。《条例》中的备案临床研究,如果是由医疗卫生机构和(或)研究者发起,且符合生物医学新技术界定标准的,属于IIT 的一种类型。这些备案临床研究将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管下开展低成本概念验证,获得早期探索数据,为IND 申请提供支持性数据,为除了干细胞和体细胞之外的更多品种提供合规加速的制度保障,同时为产品研发积累前期数据,探索并拓展新的治疗领域和方向;具有确证性质的备案临床研究也可为生物医学新技术的转化应用提供支持,更有效地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2.2 IIT 对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近年来,我国CGT 的临床创新取得显著进展,得益于我国对CGT 疗法临床研究的灵活监管和鼓励创新的立场,CGT 疗法可以通过IND 申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干细胞及体细胞备案临床研究,乃至直接由临床机构或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等多种路径开展上市前临床试验,其中后两者被业内归类为IIT。
研究数据显示[11],2000 年1 月1 日至2024 年4 月30 日,我国在临床试验注册数据库(ClinicalTrials.gov) 登记的CGT 领域临床研究中,经深度分析确认为IIT 的研究共1033 项,为同期CGT 产品注册临床试验的3.14 倍。统计显示,2015~2024年期间我国在全球排名前100 位的期刊中发表的CGT 临床研究占比高达11%,高于国内生物医药整体平均水平,提示近十年来我国CGT 的临床研究相较于其他生物医药产品门类更加活跃,展现出我国在该领域的强劲创新势头。本研究对我国CGT 临床研究的分期进行了分析,结果直观显示,我国CGT 临床试验处于早期Ⅰ期临床试验(early-phase 1)阶段的比例达到14.8%,显著高于全球水平(3.1%),而Ⅱ/Ⅲ期或Ⅲ期临床试验的比例(1.6%)则远低于全球水平(13.0%)。相比之下,同期我国其他医药产品的临床试验分期特点与全球基本相同。上述研究结果说明,在CGT 产品的临床研发中,IIT 的数量远超注册临床试验,尤其是在早期研发(概念验证以及探索性研究)中,IIT 发挥着重要作用,为CGT 产品营造了宽松、灵活、低成本的研究空间,为我国CGT 产品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快速通道。
2.3 我国开展IIT 面临的主要挑战
2.3.1 临床研究监管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
我国的IIT 实际包括两类:一是产品上市后为解决临床问题由研究者发起的相关临床研究;二是针对CGT 产品,在上市前(实际多数是申请注册临床试验前)就开展的临床研究。两类研究的监管路径和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CGT 产品,由于其创新性强、成熟度低、风险等级高,其上市前的IIT 监管复杂性和难度也同时提高。
相较于 IND 体系成熟规范、监管严格的制度特点,我国CGT产品的 IIT 监管标准尚不统一,大量IIT 主要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及研究者自主管理开展。经统计分析,在我国发表的上述CGT 相关临床研究文献中,IND 和备案临床研究仅占5.8%,其余94.2% 为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批准开展。同时,IIT 普遍存在研究团队薄弱、经费短缺、过程管控松散等问题[12]。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IIT 立项审查流于形式,甚至出现企业借 IIT 开展药品营销的乱象[13]。
2.3.2 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落实程度存在差异
医疗卫生机构对IIT 的管理参差不齐。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试点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正在建立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及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但经笔者所在课题组的调研,近年来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实际主要由科研部门(占51.7%)或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占24.5%)负责,与临床研究管理部门的关系尚不明确。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对IIT 的管理制度尚需完善。
伦理委员会承担着大多数CGT 产品能否开展IIT 研究的审核职责,但不同医疗卫生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设有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和科研伦理委员会两个独立委员会,伦理审查标准也有所不同。受试者保护、获益- 风险评估以及伦理互认等方面是近年来伦理审查中的薄弱部分,如何加强伦理委员会建设、提高审核质量并加强过程管理,是目前医疗卫生机构IIT 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2.3.3 临床研究质量仍有提升空间
近年来我国IIT 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一是重复性研究较多,信息交流不充分导致扎堆现象普遍,临床干预措施被反复验证,如新冠疫情期间的各类临床研究、干细胞在同一适应症上的扎堆研究等。二是临床研究规模偏小,单中心研究比例超90%,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证据强度不足。三是IIT 专业性不足,研究方案设计、统计分析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四是缺乏系统化质控机制,全程监督缺位,引发入组失误、数据缺陷、不良反应上报滞后等问题。五是研究者科研素养与精力有限,导致IIT 整体质量参差不齐,高质量创新性成果匮乏。六是多数医疗卫生机构尚未配备适配本土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项目推进缓慢、数据难以溯源,严重影响研究结题与成果转化。
2.3.4 源数据采集与治理体系尚需健全
许多IIT 仍主要以电子病例报告表(electronic case report form,eCRF)填报作为数据管理核心,未充分建立源数据识别、采集、治理、版本控制、数据冻结和审计追踪机制。IIT 数据来源复杂,涉及电子病历、实验室检查、影像资料、生物样本、制备过程、干预实施、院外随访和长期安全性观察等多源异构数据。若缺乏项目级源数据管理机制,容易出现数据来源不清、修改不可追溯、关键数据无法核查等问题。
03、构建高质量IIT 体系的方法与路径,赋能生物医学新技术备案临床研究
IIT 为推动我国CGT 从实验室走向临床搭建了关键桥梁。然而,这类研究常因监管边界模糊、设计科学性不足及过程管理粗放而面临质量挑战。为提升IIT 质量,必须构建一个由法规监管、科学设计与质量管理平台组成的全流程闭环体系。2025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为包括IIT 在内的高风险、高创新性备案研究提供了国家级监管框架。《条例》所规范的备案临床研究与 IIT 均不以产品注册为目的,其研究成果具备互通适用性,同时考虑到 IIT的研究范围相对有限(详见 2.1项下内容),本节将根据前述部分提出的近年来我国IIT 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聚焦备案临床研究体系的构建,系统提出兼具我国特色与实践可行性的方法路径,为生物医学新技术备案临床研究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3.1 依托《条例》强化全链条监管,为生物医学新技术备案临床研究划定合规红线
提升备案临床研究质量,首要是解决“无法可依”的痛点。《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生物医学新技术备案临床研究进入了“备案临床研究+ 临床转化应用”的全链条监管时代。
《条例》明确规定了生物医学新技术开展备案临床研究的清晰流程,将原临床试验机构自行审查批准的备案临床研究全部纳入国家监管范畴,杜绝了低质量研究的随意启动,并且为临床研究参与者的安全和获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按照《条例》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备案临床研究实行动态监管,建立了强制性的暂停/ 终止机制。这种动态监管机制迫使研究者必须重视过程数据的真实性与安全性监测。只有经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且符合伦理的研究,才能进入“临床转化应用”审批通道。这种“研究-转化”一体化的设计,倒逼研究者在立项之初就对标高标准的注册级数据质量,而非仅满足于发表论文。
3.2 在源头夯实生物医学新技术备案临床研究方法学的科学内核
在《条例》的合规框架下,研究的核心价值取决于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和临床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对于生物医学新技术,“质量源于设计”理念尤为重要。
不同于传统药物IIT 聚焦于上市后,生物医学新技术备案临床研究往往处于探索早期,其方案设计更具灵活性和挑战性。因此应熟悉被研究产品(或干预措施、方法、手段)的特点,明确研究目标,分析质量因素,科学合理设计临床研究方案的具体细节,在方案设计之初即应考虑未来转化应用或向药品转化的数据需求。
从源头夯实临床研究的科学内核,对提高研究质量至关重要。对于评价生物医学新技术安全有效性的备案临床研究,方案的科学性是高质量临床研究的起点。在临床研究的方法、终点指标的选择、对照组的设置、样本量的计算等方面,备案临床研究与药品注册临床试验应无明显的差异。
3.3 以智能技术赋能备案临床研究过程质效变革
对于备案临床研究,数据真实性与可追溯性也有严苛要求,这使得传统人工管理模式难以为继。搭建统一的备案临床研究管理平台是实现合规与质效提升的必由之路,以实现“立项- 伦理-备案- 执行- 数据管理”的全流程线上管理。每个环节都能实现可追溯、可监控,不仅能减少人工操作带来的误差,还能及时发现研究过程中的问题并进行干预,有效提升IIT 研究的规范化水平和整体质量。智能化管理应整合多方资源,实现研究数据的实时共享和分析,为监管部门、研究机构和研究者提供决策支持,推动IIT 研究向更加透明、高效的方向发展。
3.4 以源数据治理为支撑,构建可信数据基础
源数据是研究结论可验证、可追溯和可复核的基础。对于复杂生物医学新技术备案临床研究,仅依赖研究者在eCRF 中录入数据,难以充分满足数据真实性和监管核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研究方案和数据管理计划中明确关键数据的源数据位置、采集路径、采集时间点、责任人、核查规则和归档要求等。
建议建立项目级电子源数据管理机制。根据研究方案进行结构化采集、标准化治理和版本化管理。源数据治理应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对于关键数据,应保留从源记录到eCRF、从eCRF到分析数据库、从分析数据库到统计结果的完整映射关系,形成清晰的数据谱系,保证关键数据来源可查、过程可追、修改留痕、结果可核。
3.5 以研究过程元数据管理为抓手,形成可核查证据链
生物医学新技术备案临床研究的质量不仅取决于结果数据是否真实可靠,也取决于研究实施过程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研究方案和伦理要求。除源数据治理外,医疗卫生机构还应重视研究过程元数据管理,将立项审批、伦理审查、方案版本、知情同意版本、研究人员授权与培训、受试者筛选入组、访视执行、方案偏离、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数据质疑与关闭、监查发现、整改闭环、数据冻结和统计分析等关键节点形成结构化记录。上述过程元数据既可用于机构层面的项目管理和风险预警,也可用于伦理复核、质量检查和监管核查。通过过程元数据管理,可实现研究过程可还原、关键节点可追踪、质量问题可定位、整改措施可闭环、监管检查可核验, 从而与源数据治理共同构成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数据可信证据链。
3.6 以机构能力建设为保障,完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高质量备案临床研究需要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主体责任,也需要研究者、伦理委员会、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数据管理团队、统计人员、信息部门、质量管理人员和外部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参与。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覆盖备案临床研究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各方职责和协作机制。
研究者应对研究问题、方案设计、受试者保护和实施质量负首要责任;伦理委员会应重点审查科学性、风险获益、知情同意、受试者保护和持续安全性;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负责立项审核、资源协调、过程监管和质量管理;数据管理团队和统计人员应在研究早期介入,确保数据采集表、数据管理计划、统计分析计划等与研究目的相一致;信息部门应保障系统安全、数据接口、权限管理和日志留存;质量管理人员应开展风险评估、监查、稽核和整改闭环;外部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明确合同、职责、质量标准和数据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提供技术支持。
04、讨论与结论
IIT 以其贴近临床、灵活高效、非商业驱动等特点,在CGT 等生物医学前沿领域的早期概念验证、临床探索与成果转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我国生物医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例》实施的新形势下,系统梳理国际 IIT 监管经验、剖析我国 IIT 发展瓶颈、构建高质量备案临床研究体系,对推动生物医学新技术规范、安全、高效转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形成相对成熟的 IIT 监管框架。美国以研究风险、干预性质、研究目的为核心划分监管尺度,对高风险 IIT 实施与注册临床试验相近的严格管理,兼顾受试者保护与研究效率;日本采用注册类与非注册类分类监管模式,依托专门伦理审查与全流程备案制度,显著提升 IIT 开展规范性;欧盟通过统一法规与单一信息平台实现全域协同监管,在坚守质量底线的同时探索适配学术研究的简化路径。国际经验共同表明,有效的 IIT 治理必须坚持风险分级、责任清晰、伦理优先、数据可信,在监管刚性与学术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这为我国完善监管体系提供了重要借鉴。
我国 IIT 在 CGT 等领域已呈现数量多、早期探索活跃的优势,为新技术研发提供了低成本、快响应的转化通道。但近年来仍面临监管边界不清、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均衡、研究质量参差不齐、源数据治理体系薄弱等突出问题。大量 IIT 依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管理,伦理审查、过程质控、数据溯源等关键环节规范性不足,重复性研究、单中心小样本研究、设计不严谨等现象较为普遍,既影响研究证据的可靠性,也制约创新成果的临床转化。随着《 条例》正式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备案临床研究被纳入国家统一监管,以往监管依据不足、规则不统一的局面得到根本性改变,IIT 迎来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窗口期。
《条例》构建了“ 临床研究-临床转化应用”全链条监管格局,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研究者、企业、科研院所等法人均可作为发起主体,将细胞治疗、基因治疗、脑机接口等高风险前沿技术纳入统一管理,建立备案、动态监管、暂停/ 终止与转化准入等机制,为研究者发起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备案临床研究划定了合规红线。依托《 条例》顶层设计,推动我国备案临床研究高质量发展应从多维度协同发力:一是以全链条法规监管为保障,落实立项、伦理、备案、实施、质控、数据、转化的闭环管理,强化机构主体责任与研究者第一责任;二是以质量源于设计为理念,从源头提升研究方案科学性,对标注册研究标准完善设计、统计与终点选择;三是以信息化与智能化平台为支撑,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可监控,提升管理效率与执行质量;四是以全周期源数据治理为基础,明确数据源、采集规范与追溯机制,保障研究数据真实、可核、可复用;五是以多方协同治理为支撑,压实研究者、伦理委员会、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数据管理团队与质量管理人员、信息部门及第三方服务机构职责,形成专业化、标准化、协同化的运行体系。
综上,在《 条例》引领的新监管形势下,系统借鉴国际经验、破解我国 IIT 发展痛点、构建高质量备案临床研究体系,既能有效防控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风险、切实保护受试者权益,也能加速基础研究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提升我国临床研究整体水平与生物医药国际竞争力。未来应持续完善备案临床研究配套规范、强化机构能力建设、优化质控与数据治理机制,为我国生物医药创新与公众健康保障提供坚实支撑。
第一作者简介
郭静莉,博士,昌平实验室,助理研究员。专业方向:监管科学和转化医学
通讯作者简介
高晨燕,昌平实验室,资深科学家。专业方向:监管科学和转化医学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