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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一类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实施相关规定
Time:2026/1/1 9:57:23 Author:admin
【问】我司生产的一类医疗器械已备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明年11月正式实施,在实施之日前生产的产品(我司库存和经销商处库存,不含已卖给终端客户的产品)如不能证明其符合新版强制性标准(仅符合旧标准),这些库存是否还可以销售?
【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八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因此,自新版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之日起,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新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建议您就该问题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一步咨询。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