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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MDR/IVDR医疗器械更改标签和包装的合规要求
重新贴标、重新包装,是欧盟医疗器械进口和分销商在日常经营中绕不开的必经环节,尤其在欧盟MDR法规生效后,这两类活动不再停留于简单的商业操作,而是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公告机构认证审核的合规义务。
欧盟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 2021-23号指南,正是欧盟对医疗器械供应链中“二次加工”环节监管进入更具操作性阶段的标志性文件,为公告机构、分销商、进口商明确MDR/IVDR Article 16(第16条)第4款认证要求。本期为您深度解读:MDR第16条下,医疗器械“改标换装”的合规门槛与实操要点。
一. MDR第16条适用范围
根据MDR和IVDR第16条规定,当分销商或进口商从事以下两类活动时,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公告机构认证审核:
1. 翻译或补充制造商随附信息:涉及翻译标签、使用说明书为当地语言,或新增在对应欧盟成员国销售所必需的其他信息;
2. 变更外包装:涉及改变包装规格、尺寸等。应注意以下情况并不在第16条第(2)-(4)款适用范围内:
·仅拆分运输容器内的器械(如拆分大包装为小包装或单个单位),但器械自身外包装未受影响的,属于常见的批发或零售行为,不纳入监管范围;
·医疗机构或医院将收到的大量器械分割成较小单位供内部使用,不属于"在有关欧盟成员国销售目的";
·遗留器械原则上不适用第16条第(3)和(4)款,但若企业同时处理遗留器械和MDR监管器械并希望对全部器械采用统一程序,此情形下企业可自愿选择。
二. MDR第16条下公告机构审核流程
1. 证书有效期:最长5年。
2. 公告机构审核安排要点:
·首次认证必须开展现场审核;
·证书有效期为3年以内的,可在首次认证后1-2年内开展一次监督审核;
·证书有效期超过3年的,应开展年度监督审核;
·换证时需开展现场审核。
3. 证书内容:必须明确涵盖公告机构信息、持证方信息、唯一编号、有效期、认证范围(使用MDA/MDN/IVR代码明确器械类型并注明所对应活动)、监督安排等。
4. 变更管理:当新增器械类型、变更活动场所、扩展认证范围时,需提前告知公告机构,若重大变更应开展现场评估。
三. MDR第16条下质量管理体系核心要点
针对需开展重新贴标或重新包装活动的分销商或进口商,其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涵盖的内容有:
1. 管理文件:明确管理职责、方针、程序;
2. 资源管理:确保场所、设备符合要求,供应商和分包商被有效管控;
3. 信息同步机制:分销商或进口商应当同制造商确立合同关系,从而确保能及时获知相关器械的纠正措施(如安全召回、现场安全通知等);
4. 不合格品处理:对由于自身活动而造成器械不合格的情况应建立处理程序,包括市场召回、有效性验证等;
5. 追溯性:确保器械、标签、说明书、外包装可追溯性,并清晰地记录变更内容;
6. 记录控制:对文件、记录开展系统管理;
7. 持续改进: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开展,监督体系的执行和维护。
四. MDR第16条实际操作注意事项
结合MDCG 2021-23指南及有关问答文件,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重点关注问题有:
1. 通知义务
·触发通知义务的常规情形有:首次在某欧盟成员国提供该器械、将重新贴标/包装应用于新器械类型、翻译为新的语言、变更证书、更换公告机构。
·从事重新贴标或重新包装活动的进口商和经销商,应在器械上市前至少28天履行该义务;
·将上市意图通知制造商;
·向对应欧盟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提交公告机构出具的证书;
·要求提供重新贴标或包装器械的样品或型号;
2. 批号和UDI
·不得更改制造商原始批号,必须保留于标签上;
·企业可增加子批号或其他追溯信息,但不能替代原始批号;
·针对III类植入式器械等UDI要求明确的类别,需履行UDI存储义务。
3. 说明书翻译
·翻译件必须准确反映制造商原始版本的内容;
·法规未强制要求保留原始语言版本,但实践中建议留存。
4. 包装变更界定
若变更包装尺寸,是为适应欧盟成员国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符合成员国惯例的包装规格、契合成熟的处方实践等目的,则属于“在相关成员国销售所必要的条件”,纳入第16条管理范围。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