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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欧盟MDR第 117 条和自我认证的器械部件:制造商该怎么办?
欧盟MDR第 117 条修订了第2001/83/EC 号指令,以确保医疗器械专业知识适用于给药器械。如果器械部件在作为医疗器械上市时需要公告机构证书,则药品的上市许可申请必须附有该证书。如果没有证书,则需要一份公告机构意见书 (NBOp),以确认该器械符合EU MDR附录I GSPR。对于自我认证的器械,符合性声明 (DoC) 可能就足够了。然而,这个看似简单的解决方案却比表面看起来更模糊。
示例:自我认证注射器
考虑一种向耳道输送固定数量药物的注射器(非测量型)。作为第一类自我认证器械,DoC 可能就足够了。但是:
- 许多注射器被归类为 I 类测量设备,需要公告机构证书。这些证书通常侧重于测量功能,但可能会忽略风险管理、可用性或生物相容性等关键方面。
- 如果注射器制造商选择不作为合法制造商,则必须由其他人起草 DoC。
这就提出了一些问题:
1. 在医药产品中销售的器械部件是否应遵循 EU MDR 的全部要求,包括Basic UDI-DI 和 EUDAMED 注册,以及(如适用)授权代表?
2. DoC 究竟应该声明什么?
影响:
我认为,立法者的意图是在不重复审查的情况下对器械部件进行市场监督。但是,低风险的器械部件可能仍然需要完全符合EU MDR,以支持有效监督。这包括:
1.在欧盟药品管理局注册器械并分配Basic UDI-DI。
2.规定非欧盟制造商必须有授权代表。
3.进行上市后监督和更新技术文件。
一些公告机构会为自我认证的器械颁发 NBOp,以避免歧义,但这需要额外的费用,包括聘请像我这样的顾问!
您有什么看法?我们来讨论一下!
1. EU MDR附录I符合性声明 -这种方法足够吗?
2. 完全符合 EU MDR - 如果必须完全符合 MDR 并进行欧盟药品注册?
3. NBOp - 如果最好完全避免这种讨论?
4. 其他的替代解决方案?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