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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医疗器械包装标签上“失效日期”的格式和要求
医疗器械失效日期是确保医疗安全、合规和有效性的核心要素, 失效日期直接关乎器械的性能与安全性。随着时间推移,材料可能发生降解或化学性质改变,导致功能失效。为避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无论医疗器械注册人、经营单位还是医疗机构都需通过严格监控失效日期,确保患者用械安全。
那么对于医疗器械产品如何确定“失效日期”的格式和要求呢,通常情况下,医疗器械产品对于失效日期的的呈现是不同的,对于设备这种生产日期比较长的,失效日期可能会按月规定,对于生产日期比较短的,如无菌医疗器械,会规定精确到日。
那么,对于医疗器械的实效日期的格式和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咨询问答里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回复。
问题:
对于医疗器械包装标签上“失效日期”的格式是否有具体要求,如必须具体到XXXX年XX月XX日,还是可以只写XXXX年XX月?
如果失效日期标注到日,是否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
若失效日期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答复:
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有如下内容:
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及“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2、文件中无针对“失效日期”的具体格式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具体到“某一日”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而定,提问中列举的两种情形均可。
3、对于医疗器械包装标签上“失效日期”的格式,具体要求如下: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以及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即标示“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虽未对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的具体格式做出明确规定,但失效日期的标注应当清晰、准确,以便于使用者理解和识别。
通常而言,失效日期的标注格式可以参考以下方式:如果失效日期标注到日,则表示可以使用到该日的前一天。
例如,某医疗器械失效期为2025年2月28日,则表示可以使用到2025年2月27日。如果失效日期标注到月,则表示可以使用到该月的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例如,某医疗器械失效期为2025年11月,则表示可以使用到2025年10月31日。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