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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亮点专家解读—临床试验管理迎来利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Time:2021/11/25 10:05:27 Author:admin
11月23日,国家药监局就《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局部修改,与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述保持一致。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2月22日。
《办法》于2018年8月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依据的是2017年版《条例》。新修订《条例》发布施行后,国家药监局结合监管实际,对《办法》进行相应的局部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办法》中相关表述。例如,将“医疗器械持有人”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修改为“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还调整了《办法》中有关罚则的表述。如,将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关罚则的表述,与新修订《条例》第八十九条保持一致。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要求开展再评价、隐匿再评价结果、应当提出注销申请或者取消备案而未提出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