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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蚌埠卫计委“惹火”发改委 勒令整改获赞
Time:2015-8-30 7:23:29 Author:admin
针对备受争议的“蚌埠式”药品采购,国家发改委终于做出回应。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函,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
国家发改委经过调查发现,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条例。
对此,国家发改委建议安徽省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规范。
“蚌埠市卫计委的做法确实是在滥用行政权力。”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告诉健康界,发改委要求蚌埠市卫计委纠正相关行为,也是在职责范围内做出了应该做的事情。
“我认为这是一件挺好的事情。”常年研究药品招标政策的九州通集团营销总顾问耿鸿武在接受健康界采访时表示,这是放开物价之后,国家发改委第一次在药品招标采购方面发声。
职能归位 “杀鸡儆猴”
国家发改委针对蚌埠市卫计委在药品招标采购中滥用行政权力进行整改的消息一出,社会各界纷纷点赞。
朱恒鹏认为,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作为全国价格管制主体,正在行使其应有的权力。
追本溯源,之所以出现这一事件,耿鸿武认为可能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种可能是顶层设计没有问题,但地方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出现错误。另一可能是地方政府执政能力不足而导致举措出现畸形。还有一种可能是顶层设计对于具体执行举措的相关规定上存在问题。
国家发改委整改指令一出,将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在政府职能转换方面,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耿鸿武认为,一旦其他地方在政策操作方面出现地方保护或者地方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发改委将发挥其应有职能。
“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一事件也反映出发改委之前在相关职能上的缺位。”耿鸿武强调,监督地方依法执政本是发改委的应有职能。
针对“蚌埠式药采”,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发文称,蚌埠市以行政命令强迫列入目录品种一律降价25%,后又采取永久性禁止未降价企业的所有药品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恐吓威逼手段,是公然以行政手段干预药品采购谈判,人为设置市场交易障碍,实属强买行为,涉嫌违反中国《合同法》和《反垄断法》。
为何违法?
发改委调查显示,蚌埠市卫计委4月10日发布的《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中,不仅规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
这一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在4月10日发布的市区组竞争性磋商公告和5月22日发布的三县组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置不同的资质要求,排除了外地潜在投标者,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控制药品虚高价格。
该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在8月31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发函告知国家发改委。
如何整改?
对于蚌埠市卫计委如何纠正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行为,国家发改委建议应从以下三方面予以清理和规范。
一是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得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和评审标准,不得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定。
二是对可以形成市场竞争的药品,在采购中不得指定具体的药品生产企业。三是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之前药品集中采购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
蚌埠市药品招标采购中的某些举措规定触犯了《反垄断法》,针对发改委提出的整改举措,当地政府应该会提出一套整改方案。耿鸿武认为,至少从安徽省人民政府和蚌埠市卫计委的角度,既然发改委提出了整改举措,应该会这样做。“如果不这样做的话,或许就会诉诸法律了。”
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认为,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市场机制发挥公立医院的团购优势,落实量价挂钩、带量采购、遵守合同,药品价格一定会下降,有些品种可能还会降幅超过25%。“但是合法的结果必须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和规则获得。”促进会如是表达。
“蚌埠式药采”怎样形成?
2015年3月,蚌埠市卫计委等6部门印发《蚌埠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实施办法(暂行)》,成立蚌埠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其中,采购办公室设在蚌埠市卫计委;采购联合体由全市94家公立医疗机构组成。
2015年4月10日,蚌埠市卫计委发布《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对30种确定品种、规格、剂型和生产厂家的药品进行询价,采购总金额1.004亿元。公告中规定投标人资格为“在本次单品种带量采购范围内的生产企业”,要求“单品种让利幅度不得低于25%”。
2015年4月10日,蚌埠市卫计委发布市区组竞争性磋商公告,对33家市区医院使用2619种药品进行打包带量采购,采购总金额2.78亿元。公告要求投标供应商整体打包报价,并规定选取“10家供应商”。
2015年5月22日,蚌埠市卫计委发布三县组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规定蚌埠市怀远、五河和古镇三县共60家公立卫生医疗机构对2850种确定品种、规格、剂型和生产厂家的药品进行打包带量采购,采购总金额2.9亿元。
争议在哪?
一时间,蚌埠市药品采购震惊医药界,蚌埠市药品采购为何成为医药界的“明星”?源于蚌埠市三次公告中,对药品采购的诸多举措引发的争议。
首先,外界一致认为蚌埠市卫计委在药品采购中强使了行政权力。健康界登录蚌埠市卫计委官方网站发现,蚌埠医联体办公室地点与蚌埠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蚌埠市卫计委内的同一间办公室。
另一争议点是蚌埠市通过排除同种药品不同药企之间的竞争推行强行降价。确实,对于没有能够达到25%降幅的单品种生产企业,根据蚌埠市卫计委通告,白云山、四环、奥赛康等8家企业所有药品永久不得在蚌埠市销售。
在打包带量采购中,蚌埠市从销售额等方面为外地和本地生产企业设置了不同的条件限制。在外地和本地相关经营者数量明显存在巨大差别的情况下,两次招标均明确规定外地和本地同样数量的经营者中标,保护本地相关经营者的意图明显。
而对于外界的各种争议,蚌埠市卫计委医政科负责人在回应质疑时表示,纳入单品目录的30种药品,其降价25%的幅度是通过专家集体论证得出来的数字,被政府认为完全在企业可承受范围之内。
在耿鸿武看来,在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达到降低药价的目的没有问题,但是不能采取违法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