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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关于二类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相关问题
【问】我司拟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可定型给药管。产品由圆锥接头、导管及密封包裹在导管内的金属丝组成;接头、导管为TPU材质,金属丝为铝合金,辐照灭菌,一次性使用。预期用途:手术中在内窥镜下操作,用于注射给物。不用于血液循环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给物。产品作为药液输送通路,内置金属丝仅实现导管可定型,无新治疗机理,非药械组合。 对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2-15-22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给药管(二类),产品用途、使用场景、给药功能与目录产品一致,仅新增内置密封定型金属丝作为辅助结构;名称较目录举例名称增加“可定型”特征词体现结构特点,拟按第二类走免于临床评价路径申报。 咨询:1、产品自行判定归属02-15-22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否成立?2、是否必须提交正式分类界定申请,能否企业自行判定,将分类判定理由附注册资料直接申报?3、名称增加“可定型”特征词,命名是否合规,注册申报有无特殊要求?
【答】回答一:申请人可根据《分类目录》、分类界定结果通知书等内容,于申请资料中提交分类编码主张及依据。建议企业注意给药部位是否影响其子目录归属。
回答二: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 59 号),申请人应当依据《条例》《办法》《分类规则》、相关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及《分类目录》等判定产品管理属性和类别。如申请人或受理部门发现产品存在管理类别存疑情形(具体见公告),申请人应当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提出分类界定申请。
回答三:申请人应根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19年第99号)》及适用子目录(如《3.无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适用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提交命名及相应依据。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