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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提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还提到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自行生产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自行生产的,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
(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执行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二)按照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实际生产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等内容的一致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持续合规、有效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人员了解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五)管理者代表履职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关键生产检验设备等变化情况;
(七)用户反馈、企业内部审核等所发现问题的纠正预防措施;
(八)企业产品抽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变更控制、年度自查报告等情况;
(十)其他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
第五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采取委托生产方式的,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
(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执行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持续合规、有效;
(三)管理者代表履职情况;
(四)按照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情况;
(五)用户反馈、企业内部审核等所发现问题的纠正预防措施;
(六)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变更控制、年度自查报告等情况;
(七)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以及产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与评估等情况;
(八)产品的上市放行情况;
(九)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情况,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履行、委托生产产品的设计转换和变更控制、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放行等情况;
(十)其他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必要时,可以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受托生产企业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
(一)实际生产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等内容的一致情况;
(二)受托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人员了解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关键生产检验设备等变化情况;
(五)产品的生产放行情况;
(六)企业产品抽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年度自查报告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必要时,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检查。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