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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关于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相关特殊过程、 产品非临床研究性资料咨询
Time:2026/3/25 8:27:56 Author:admin
【问】公司委托受托方生产医疗器械(二类、三类),(执行注册人制度)受托生产企业也有同样的产品,并且取得注册证( 两者在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均一致),这种情况,我司是否可以引用受托方的生物学报告、货架期验证资料进行评价? 相关产品生产过程涉及特殊过程验证,例清洗、灭菌等是否能引用受托方已验证过的生产参数进行评价,无需再开展相关验证。
【答】可以引用,但必须完成“等同性论证”,证明双方产品“一模一样”。具体来说:生物学报告:依据《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需证明双方产品在材料、工艺、灭菌等方面完全等同。论证充分即可引用,否则需重做。货架期资料:依据货架有效期指导原则,需证明双方在原材料、包装、灭菌等方面完全一致。若生产场地变更可能引入差异,建议补充验证。 特殊过程参数:清洗、灭菌等特殊过程验证参数可直接引用的前提是——双方生产设备、环境、人员等“人机料法环”要素完全一致。无法证明一致则需重新确认。结论:不是直接“拿来用”,而是要通过对比数据证明“两个产品没有区别”,资料才可作为支持。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