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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2025年国家器审中心20个IVD答疑汇总
2025全年,国家器审中心的老师,对IVD领域的产品系统答疑了20次,这些问题很多都是IVD的共性问题,该答疑是审评老师的指导建议(现行),极具参考价值。具体内容如下:
【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如何有效设盲?
【答】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中应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如有)的试验操作者和结果评价者设盲,使其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其他相关检测结果等信息,从而避免引入偏倚。因此,临床试验过程中,应由专门的人员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检测的样本进行编盲,编盲者应独立于其他人员。例如,针对所有待测样本设置随机编号,试验操作者和结果评价者只能看到随机编号。应注意,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检测样本的随机编号应相互无明显对应关系,若通过样本随机编号能够间接推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样本与对比方法检测样本来自同一受试者,此为无效设盲。对于结果判读受主观影响较大的对比试验,如通过肉眼判读的胶体金法检测试剂、血型检测试剂等,应尤其注意保证在试验过程中实现有效设盲,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在相应的临床试验阶段保持盲态,避免引入偏倚。
【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过程中有关盲法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中应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如有)的试验操作者和结果评价者设盲,使其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其他相关检测结果等信息,从而避免引入偏倚。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盲法的操作要求,并在相应的临床试验阶段保持盲态,避免破盲。特殊情形下如需中期揭盲,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必要性证据,并详细阐述中期揭盲设计及统计学考虑。
【问】呼吸道感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不同亚型的样本量要求。
【答】对于呼吸道感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
(1)如果结果报告时不区分不同亚型,且不同亚型共用相同的引物和探针,则临床试验中应尽量入组近期感染病例,使得入组受试者尽量充分地代表现阶段病毒各亚型的流行情况;临床试验中一般不对各亚型的具体入组例数提出特别要求。
(2)如果检测结果报告时虽然不区分不同亚型,但是反应体系中针对不同亚型设计了不同的引物和/或探针,则临床试验中各亚型均应入组一定数量阳性样本,以充分评价产品检测性能。
(3)如果检测试剂对不同亚型分别进行报告,原则上临床试验中各亚型阳性、阴性例数均应满足统计学要求,从而充分评价不同亚型检测性能。
上述三种情况,如果指导原则有特别规定的,应参考指导原则要求。
【问】胶体金类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资料提交时,是否应提交内部色卡的读出结果?
【答】虽然胶体金类产品为定性产品,但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内部色卡这种根据色阶的判读方式可以一定程度反映样本在特定浓度下的显色均一性,建议在检出限、精密度、特异性等性能评估中提交该类研究结果。
【问】国家参考品检验项目不能完整涵盖待申报产品检测靶标的情形,应当如何进行产品检验?
【答】国家参考品设置的检验项目不能完整涵盖待申报产品检测靶标时,如肺癌多基因检测试剂仅有部分适用国家参考品,建议进行适用项目国家参考品的检验,并对未包含在国家参考品范围内的靶标采用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
【问】对于核酸检测试剂,同时适用于快检机型和常规机型时,临床试验如何要求?
【答】针对核酸检测试剂,同时适用于快检机型(如:PCR过程中延伸时间较常规机型缩短等)和常规机型,两种机型上反应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检测时间存在差异的,如经临床前验证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在快检机型与常规机型上的检测性能一致,则临床试验中建议以代表性快检机型为主机型进行临床试验,同时纳入一定数量样本,进行代表性快检机型与代表性常规机型之间的比较研究。
【问】下呼吸道感染相关的细菌联检产品的适用人群为哪些患者?
【答】引起下呼吸道感染的常见细菌一般为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肺炎克雷伯菌、卡他莫拉菌、鲍曼不动杆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等。病原体的致病力存在差别,因此不同的细菌组合检测针对的适用人群不同。
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肺炎克雷伯菌等为相应致病力较强的病原体,而卡他莫拉菌、鲍曼不动杆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等为相应致病力较弱的病原体。针对致病力较强的病原体组合,或致病力较强病原体与致病力较弱的病原体的组合,适用人群一般为疑似下呼吸道感染的人群,包括支气管炎、肺炎患者。对于嗜肺军团菌,一般可导致肺炎,如组合中包括嗜肺军团菌,适用人群一般为肺炎患者。如均为致病力较弱的病原体组合,适用人群一般为临床呼吸系统感染重症、结构性肺病等人群,检测结果还应结合被测病原体载量及其他致病力较强的病原体检测结果等综合判断。
申请人应考虑病原体组合所针对的适用人群,入组相应的病例进行临床评价。
【问】产品注册时尚无国家标准品发布,在产品后续变更注册时是否必须符合适用的国家标准品?
【答】如在申请产品注册时尚无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在获批后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发布,注册人应当及时通过变更注册提交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品的检验报告。如在完成符合国家标准品变更申请之前产品申请其他变更,可对国家标准品的适用情况出具说明,并在延续注册前完成符合国家标准品的变更注册。
【问】核酸检测试剂选用已备案的样本保存液,但备案规格中仅部分规格适配核酸检测试剂,如何规范表述以便于临床正确使用?
【答】建议在核酸检测试剂的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项下“需要但未提供的试剂”内容中,明确选用的样本保存液的备案信息;同时,鉴于选用的样本保存液备案规格较多,上述内容可以进一步增加“经过验证的、与核酸检测试剂能够适配的样本保存液的具体的规格/体积等”的描述,为临床使用提供明确的适用产品信息。
【问】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是否需要开展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的比较研究?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阳性样本应涵盖哪些肠道病毒血清型?
【答】《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已发布多年。根据指导原则要求,该类产品临床试验应进行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肠道病毒感染检测“金标准”(病毒分离培养鉴定等)的比较研究;(优咨康整理)针对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阳性病例应涵盖我国常见的柯萨奇病毒A组的2、4、5、6、10、12、16型等,B组的1、2、3、4、5型等,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等肠道病毒型别。
近年来,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已有多项产品上市,针对该类产品的引物、探针设计已较为成熟。基于以上情况,则该类产品临床试验中无需再进行考核试剂与肠道病毒分离培养鉴定的比较研究;同时对于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如产品临床前研究中已对肠道病毒各血清型进行了充分的包容性研究,临床试验中只需确认柯萨奇病毒A组、B组、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分别有一定例数检出即可,不再针对每种具体血清型样本的纳入情况提出要求。总阳性例数应满足统计学要求。
【问】对于核酸扩增法检测试剂,如直接选择商用核酸扩增反应液作为其试剂组成时,申请人应如何提交此部分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答】当申请人直接选择包含多组分的商用核酸扩增反应液时,无需逐个提交其中每一组分的研究资料。此时,可将核酸扩增反应液作为研究单元,参考《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不同商用核酸扩增反应液的选择、验证研究资料,并明确核酸扩增反应液的质量标准。
【问】用于宫颈癌筛查的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试剂阳性判断值研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试剂首次注册用于宫颈癌筛查用途时,应当基于其预期用途开展阳性判断值研究。如通过变更注册增加该预期用途,同样应关注原阳性判断值是否适用该预期用途,如原批准产品阳性判断值仅基于人乳头瘤病毒核酸检测进行研究,则变更注册应针对宫颈癌筛查用途建立相应的阳性判断值,(优咨康整理)并进行相关验证。
【问】流感病毒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如何保证入组受试者对于新近流行株的代表性?
【答】流感病毒核酸、抗原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为了充分评价产品对新近流行株的检测性能,入组受试者应尽量选择近期流行季发病病例,如涉及使用既往留存样本,应为不超过3年的具有相关感染症状/体征的患者样本。建议在临床试验小结和报告中对上述入组病例的具体情况进行总结说明。
【问】病原体特异性IgM抗体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是否必须进行感染急性期患者检出率的评价?
【答】病原体特异性IgM抗体检测可用于感染急性期的辅助判断。对于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且临床意义明确的病原体IgM抗体检测试剂,在临床试验中无需进行感染急性期患者检出率的评价,如肺炎支原体、人细小病毒B19、戊型肝炎病毒、EB病毒、腮腺炎病毒、甲型肝炎病毒、布鲁氏菌等IgM抗体检测试剂。对于尚无同类产品上市的情形,应结合临床诊疗指南等资料,针对感染急性期辅助判断的临床意义进行临床评价。
【问】上呼吸道病原体抗原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比试剂应如何选择?
【答】对于上呼吸道病原体的抗原检测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一般包括鼻咽拭子、鼻拭子、口咽拭子。临床试验建议优先选择相同样本类型的同类已上市抗原检测试剂进行对比试验。如没有相同样本类型的抗原检测试剂,亦可选择其他上呼吸道样本类型抗原检测试剂作为对比试剂开展比较研究,前提是两者检测性能具有良好的可比性。如其他上呼吸道样本类型抗原检测不具有可比性,则可以选择上呼吸道样本核酸检测进行对比,建议优先选择相同样本类型的核酸检测试剂作为对比试剂,试验结果应按照高、低病毒载量进行分层统计,注意对于低病毒载量样本检测一致性水平的可接受标准应提供充分依据。
【问】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检测试剂阳性参考品是否可设置成混合型?
【答】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阳性参考品应根据申报产品声称可检测流感病毒的类型及亚型分别进行设置,甲型流感病毒应至少包含H1N1和H3N2亚型,乙型流感病毒应包含Victoria系和Yamagata系。针对不同类型下的不同亚型流感病毒,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设置混合型阳性参考品,如H1N1型甲型流感病毒和Victoria系乙型流感病毒可设置在同一混合型阳性参考品内;但同一类型下的不同亚型不建议设置在同一混合型阳性参考品内,如H1N1和H3N2型甲型流感病毒不建议设置在同一混合型阳性参考品内。
【问】企业参考品的设置是否需要写到技术要求附录中?
【答】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如果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验方法中涉及采用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需将企业参考品的设置情况(组成、样本类型、阴阳性、浓度要求等)在技术要求附录主要原材料中简述。
【问】多项上呼吸道感染病原体抗原联合检测试剂同一注册单元中能否包含不同组合的产品?
【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第三条:
(四)用于特定临床预期用途、包含多项被测物且检验原理相同的试剂盒,以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进行命名,产品以组合形式存在,原则上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多项联检试剂盒中被检物质限于对特定适应症有协同诊断意义的相关被检物质。
(五)对于多项联检试剂盒不同的排列组合,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不同组合的情形仅限于各单项的检测反应体系之间相对独立,不相混合的情况。但是单项检测试剂盒因产品名称无法与多项检测试剂盒统一,不建议与多项联检试剂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七)同一注册单元应有统一的产品名称和标签。
基于以上要求,多项上呼吸道感染病原体抗原联合检测试剂如满足以上原则,可以在一个注册单元中包含不同组合的产品。对于具有不同排列组合的多项上呼吸道感染病原体抗原联合检测试剂,应将产品名称统一为与产品相关的适应证名称,如多项呼吸道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举例如下:
胶体金法四项呼吸道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口咽拭子样本中的甲型流感病毒(FluA)、副流感病毒І型(PIV1)、呼吸道合病毒(RSV)和腺病毒(ADV)抗原。四项呼吸道病毒抗原检测设置于三张胶体金条上,其中针对甲型流感病毒和副流感病毒І型的抗原检测整合设置于一张胶体金条上,呼吸道合病毒和腺病毒的抗原检测分别设置于两张胶体金条上。
产品包装规格可包含五种:规格一为FluA/PIV1/RSV/ADV联合检测;规格二为FluA/PIV1/RSV联合检测;规格三为FluA/PIV1/ADV联合检测;规格四为FluA/PIV1联合检测;规格五为RSV/ADV联合检测。甲型流感病毒和副流感病毒І型的抗原检测设置于同一张胶体金条上,其反应体系为混合设计不可拆分,不可重新组合为其他形式。同时,应将产品名称统一为与产品相关的适应证名称,如“多项呼吸道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多项联合检测试剂的产品检验、临床评价等应使用最全项目组合的规格进行,同时应证明该最全项目组合的规格具有典型性,阳性判断值研究、产品分析性能研究资料应覆盖所有被测物。如最全项目组合的规格不具有典型性,无法代表其他项目组合,则需分别提交研究资料。
多项联合检测试剂说明书及技术要求包装规格项下,应以不同规格形式明确所有排列组合对应的检测靶标。
【问】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测试剂包容性研究样本应覆盖哪些型别?
【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测试剂包容性研究用样本应至少覆盖乙型肝炎病毒adr、adw、ay血清型,重点考察病毒各血清型样本的检出限及重复性指标。
【问】与抗肿瘤药物同步开发的伴随诊断试剂,药物临床试验资料相关要求有哪些?
【答】与抗肿瘤药物同步开发的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中,支持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的药物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伦理批件、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数据汇总表等。其中,伦理批件提交组长单位出具的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意见即可;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签字签章应满足药品审评相关资料要求;数据汇总表应针对受试者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病例临床背景信息、伴随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临床分组、抗肿瘤药物疗效等进行总结,可由伴随诊断试剂申请人出具。此外,应提交抗肿瘤药物经审评确认的批准版说明书。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