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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医疗器械代表行贿医生,判刑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近日,湖北鄂州法院发布一份判决书,“高渗海水鼻腔喷雾器”经销商老板陶某某向医生行贿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书显示,陶某某按照各医生的处方量,以30ml鼻腔喷雾一支给“回扣费”人民币30元,125ml鼻腔喷雾一支给“回扣费”45元的方式向处方医生行贿。2016年至今,陶某某共计向处方医生行贿46.5万元。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鄂0704刑初292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法定代表人。湖北省黄冈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于2024年7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同年11月8日经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州城检刑诉〔202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及辩护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开始,被告人陶某某为增加其公司经销的“高渗海水鼻腔喷雾器”(以下简称鼻腔喷雾)销量获取更多的收益,向鄂州市中心某某医生打招呼,暗示医生开处方时多给患者使用鼻腔喷雾,并按照各医生的处方量,以30ml鼻腔喷雾一支给“回扣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元,125ml鼻腔喷雾一支给“回扣费”45元的方式向处方医生行贿。2016年至今,陶某某共计向处方医生行贿46.5万元。
被告人陶某某于2024年7月26日经电话通知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6.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鄂州市中心某某文件、聘用合同、开单票据、发票等书证,证人黄某林、吴某宇、童某、李某、梅某、程某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童某、李某、梅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陶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2、被告人陶某某具有坦白、退出违法所得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对陶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陶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陶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出违法所得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涉案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折抵刑期106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陶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国旗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方 晗
书 记 员 周彩丽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