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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医疗器械现场检查人员核查要点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核查要点。
一、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
药监部门会提前发出现场检查方案。企业接到后,应按《医疗器械现场检查首次会议要点》通知所有人员检查当日不得出差,特殊情况(如病假或家庭紧急事件)需提前告知检查组和方案制定人并取得同意。
企业负责人应为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人不在场,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1 条款出具不合格,描述为“企业负责人不在场,无法做出判断”。
技术、生产、质量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不在场,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4.1 条款出具不合格,描述为“**部门负责人不在场,无法做出判断”。
生产拟注册产品的送检批涉及的生产操作人员不在场,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5.1 条款出具不合格,描述为“生产记录中的生产操作人员**不在场,无法做出判断”。如果操作人员已离职,检查组应查阅工资发放记录或其它有力证据,不合格描述为“生产记录中的生产操作人员已离职,不能证实实际生产拟注册产品”。
二、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主要职责是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资源保持体系运行。
企业违反法规的,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5 条款出具不合格,描述为“企业负责人未能确保企业按照要求组织生产”常见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增加生产地址、生产未取得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未按产品技术要求生产、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等。
未组织管理评审、管理评审形式化等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4 条款出具不合格,描述为“企业负责人未能按照要求组织管理评审”。
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况,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3 条款出具不合格,描述为“企业负责人未能提供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常见情形包括生产负责人兼任操作员、质量负责人兼任检验员、质量部门人员不足等。
三、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是质量管理体系的关键人物,主要职责是建立、实施并保持体系运行。建议规模较大的公司设立独立的管理者代表职位,待遇相当于副总级别。检查组应关注其地位,并通过人事薪资或养老金缴费基数核实。管理者代表在首次会议等一般应由其组织实施。
经验欠缺的管理者代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3.2 条款出具不合格,描述为“管理者代表知识或经验不足”。未认真履行自查职责,未发现不合格项的,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3.2 条款出具不合格,描述为“管理者代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药监部门会关注年度自查报告,对于未提交或零缺陷报告的企业,会组织飞检。
四、检验员
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员应属于质量管理部门,否则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5.2 条款出具不合格,描述为“**检验的检验员隶属于**部门”。检验员应具备专业和学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6.1 条款出具不合格。
五、人员培训
注重对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效果,鼓励第三方参与,提供高质量培训并不断巩固。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体系培训和实际操作。检查时核查培训合格情况。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法律法规不熟悉的,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3 条款出具不合格,描述为“法定代表人对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不熟悉”。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部门负责人等未熟悉法律法规的,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1、1.3.1 或 1.4.1 条款出具不合格。
采购、销售部门负责人未熟悉法律法规的,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5.1 条款出具不合格。
生产操作人员未按作业指导书操作的,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5.1 条款或*1.6.1 条款出具不合格。
检验人员操作能力不足、知识不熟悉或未按规范操作的,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6.1 条款出具不合格。
医疗器械内审员需通过 GB/T42021(ISO13485)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和审核技能,未参加培训的,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1.7.1 条款出具不合格。
六、人员真实性核查
核查人员真实性是评估企业诚信的重要方面。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研发、生产、质量、具体工作人员等需真实。
人员真实性存在问题,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1、*1.3.2、1.4.1、*1.6.1 条款出具不合格。核查范围包括企业负责人、研发、生产、质量部门负责人等。
七、编制说明
核查要点旨在解决《规范》中未明确但实际存在的问题,统一尺度,供检查员和企业参考。初创企业不能以补贴和政策为由降低标准。要点不能满足所有企业需求,遇到问题可提前向检查分局报告,修订时一并考虑。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