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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
Time:2011-9-15 9:59:10 Author:admin
本报北京9月14日电(记者何春中)近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要求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据公安部交管局最新统计,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严格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法律的教育、警示和惩治作用明显。据统计,法律实施4个月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95259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5.4%。其中,以危险驾驶罪立案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1772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