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科设备 |
| 超声科设备 |
| 手术室设备 |
| 检验科设备 |
| 实验室设备 |
| 理疗科设备 |
| 急救室设备 |
| 儿科设备 |
| 眼科设备 |
| 牙科设备 |
| 妇科男科设备 |
| 灭菌消毒设备 |
| 医用教学模型 |
| 美容仪器设备 |
| 家庭保健器具 |
| CR病床 推车 柜 |
| ABS病床轮椅 |
| 医用耗材 |
新闻中心
国家药监局发布2项方案 支持港澳医药产品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
6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药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药品实施方案》)和《支持港澳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医疗器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器械实施方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深度融合,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共同发展。
2020年11月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明确,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改革;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将持有的药品医疗器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此次,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方案,明确国家药监局和广东省药监局的职责分工,对港澳企业跨境委托生产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申报路径及资料要求、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
《药品实施方案》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登记的企业所持有和生产,并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在境内注册上市的中成药和化学药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委托生产的品种除外。其受托生产企业应为注册地址和生产场地均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并已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具有相应生产范围或者通过相应GMP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实施方案》明确了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跨境委托生产相关工作要求。港澳企业跨境委托生产的品种,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原料药来源、饮片炮制方法、提取物来源、辅料种类用量等原则上应当与境外生产产品保持一致。如需变更的,持有人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并按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国家药监局已委托广东省药监局对在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的境内注册事项,包括港澳传统外用中成药的跨境委托生产事项,仍委托广东省药监局组织实施。
《器械实施方案》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登记的企业所持有和生产,并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在境内注册上市的医疗器械,《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规定的品种除外。对于适用企业,《器械实施方案》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为港澳企业的,由其在大湾区内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事项,协助港澳医疗器械注册人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港澳医疗器械注册人获得国家药监局发放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可以委托大湾区内地9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
《器械实施方案》对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说明。港澳医疗器械注册人跨境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原则上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相关事项保持一致,其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不应发生改变,产品在境内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境外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具有等同性。同时明确,港澳医疗器械注册人可以在大湾区内地9市符合条件的多家企业进行委托生产。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