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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辽宁省药监局部署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Time:2022/3/24 9:17:14 Author:admin
近日,辽宁省药监局印发通知,就加强全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线下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同时要求,上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做好进货查验和销售等记录,并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证产品运输、储存条件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
通知要求,对于从事网络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企业,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6840体外诊断试剂(冷藏冷冻)”或“6840体外诊断试剂(非冷藏冷冻)”,并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此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严格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的实名登记、资质审核、经营行为管理等义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医疗器械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向省药监局报告。
通知强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经营环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严守质量安全底线;要高度重视网络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渠道反映的案件线索,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切实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