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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完善立法 科学培育 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扬帆远航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数据在社区人员流动动态监测和管理,密切接触者排查,“健康码”、行动轨迹等健康状况排查等领域作用凸显。应用在流行病学调查、疫苗研发等医药领域的健康医疗大数据,更是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先进技术的应用固然有利于推动现代医疗的高质量发展,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数据采集、保护、使用规则的建立,平衡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政策推动高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
一是从战略层面肯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价值,并从国家层面推动发展。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首次从战略层面肯定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价值,并指明了其开发利用的政策方向。同年发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等政策文件,均从不同层面提出要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促进组学和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
二是从法律法规层面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从立法规范层面对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利用和保护提出要求。2018年7月,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此外,今年6月开始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
法律规范高质发展
在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注重对信息和隐私的保护。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注重保护个人隐私
《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还包括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民法领域已有保护个人信息规定,但权利性质未明确。在刑事领域,个人信息也已有保护规定,但未明确健康生理信息的定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情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健康生理信息的界定范围并不完全清晰。
健康医疗大数据行业普遍认为,各类个人信息中,健康医疗信息相对敏感,应属于隐私保护范围。在大数据运用领域,保护个人敏感信息比较惯常的做法是“脱敏”“去标识化”。
按照国家标准GB/T 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其中,该标准还列举了以下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的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因生病医治产生的相关记录,如病症、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用药记录、药物食物过敏信息、生育信息、以往病史、传染病史等,以及由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产生的相关信息等。
各类健康信息均受法律保护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二条明确了个人健康信息的保护机制,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该法同时规定,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然而目前,个人健康信息尚未在法律法规层面做出界定。
实际上,除个人健康信息外,人口健康信息也属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范围。对于人口健康信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与个人健康信息不同,人口健康信息是一类针对大范围人群,而非仅仅针对个体的信息。
此外,《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其中,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基因信息等健康医疗大数据就属于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于这类信息,我国具有全套保护机制,对信息采集、储存、运用等各个环节均制定了相应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机制。
信息收集应基于知情同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应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同时,信息收集的知情同意制度也已在法规层面予以规定。例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事先告知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采集目的、采集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及其享有的自愿参与和随时无条件退出的权利,征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书面同意;《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应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应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是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愿给出的、具体的、清晰明确的愿望表示。然而,对于信息收集的知情同意规则,尚未在法律层面完全明确。
界定规则高效发展
目前,大数据已从免费商业模式变为数据资产,其法律属性直接关系到开发利用的正常进行。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财产权已然成为一种新型的和被广泛认可的基本民事权利 (或财产权利),学界的主要观点包括邻接权客体说、财产权客体说、数据的非客体性和非财产性说、数据资产说等,均显示出大数据的可交易性。数据的开放与流通是其价值体现的前提和基础,其交易存在确权前置等特殊属性。《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要求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但由于健康医疗大数据来源的复杂性、多样性,确权工作困难重重。
大数据在我国健康医疗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正处于起步阶段,应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层面统一各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为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收集和使用铺平道路。例如,《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所指的个人健康生理信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所指的个人健康信息、《刑法》所指的健康生理信息等,应统一定义。
目前,应当完善界定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各项数据的性质、来源,分级分类确定使用规则。在此基础上,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分类明确各项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权利属性,从公益和非公益角度为其确权,形成公共部门数据和可交易数据。
延伸阅读: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概念
在健康医疗大数据概念的形成和固定过程中,多个文件出现了诸如医疗健康大数据、健康大数据、中医药健康大数据等不同提法。在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形成、保护、利用、管理等环节,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患者隐私、真实世界数据、电子病历、人口健康信息等现有法律概念之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交叉,需要逐一梳理。
健康医疗大数据 2018年出台的《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人们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与健康医疗相关的数据。从数据来源看,健康医疗大数据既包括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产生的符合定义的数据,又包括个人、其他机构或组织在防治疾病、健康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符合定义的数据。其应用范围较广,包括健康医疗临床和科研大数据应用、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研制数字化健康医疗智能设备、药物筛选、药物研发及医疗产品追溯等领域。
健康大数据 2015年,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鼓励和规范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医疗健康大数据创新应用研究,构建综合健康服务应用体系。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提出推动健康大数据应用。2019年发布的《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将与健康相关的数据处理与存储、大数据处理、云存储、云计算、云加工等服务产业归为“健康大数据与云计算服务”。《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将“运用健康大数据提高大众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列为重大行动的行动目标之一。可以看出,健康大数据既有类似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范围,又有仅限于健康管理、不包括医疗行为的内涵,还未形成单独的法律概念,需要根据不同文件的具体要求来理解。
医疗健康大数据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文件均提及医疗健康大数据。可以说,医疗健康大数据的提法主要见于规划类文件,其内涵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