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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可判无期,解析口罩的10个法律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还在蔓延,湖北的疫情还处在非常关键的时期。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口罩不仅是必需品,更成为了断销品。但是在这个时候,却有人却瞄准了“商机”,大发不义之财。
近日,接连有警方侦破“天价口罩”“伪劣口罩”“三无口罩”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不法商贩或低价收购过期口罩,改头换面再高价对外销售;或没有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或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口罩。这些问题口罩,在生产出来后被打着“医用”“医用外科”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
疫情当前,制售问题口罩的行为,究竟会涉嫌哪些犯罪?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同时也要坚持公正立场,秉持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依法防治的总体要求。
“医用口罩是医疗器械,不同于普通的棉纱、海绵、活性炭等口罩,生产问题医用口罩或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非医用问题口罩,应当对产品质量鉴定后再定罪量刑。在明确了这两点之后,就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罪名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用口罩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纱口罩、海绵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可以肯定地说,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问题口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潘自强说。
根据《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于医用口罩的鉴定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标准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若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不合格口罩。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将过期口罩重新包装再高价对外销售的行为,尽管未以医用口罩对外销售,但销售额满五万元,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其他非医用问题口罩,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具体而言,销售额满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满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无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据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潘自强指出,对于利用疫情期间人们的恐慌和市场的需求,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卖出天价口罩、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潘自强说,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广大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护口罩,发现“伪劣”“三无”“天价”等问题口罩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口罩流向市场。
口罩相关的10个法律问题
目前,口罩成为紧缺物资,全国“一罩难求”,但很多人却只知道买口罩,不知道与口罩有关的法律问题以及出现问题该怎么处理,以致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让口罩在抗疫中真正发挥作用而不至于成为病毒之外的烦心物品。
一、买到假口罩怎么办?
由于疫情影响,原先销售口罩的药店、商店不是限购就是脱销,很多人想尽各种办法好不容易通过各种渠道买来的口罩发现却是假的,假口罩不仅不能防护病毒,对身体健康还会造成伤害,怎么办呢?
(一)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经济活动承担统一的监管职责,消费者无论在网上还是实体店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口罩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二)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承担打击犯罪的职责,如购买到假口罩时,应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对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进行打击。
(三)向法院起诉
口罩是消费品,购买口罩者是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商家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怎么辨别口罩的真假?
作为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口罩时需要查看产品的标识,查看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保质期、产品使用说明书等信息是否清晰标注,要购买有包装、且包装上有医疗器械注册信息的口罩,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无注册信息)或无包装的口罩,同时,正规的企业生产信息、批准文号等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如果在网上查询不到的,需要谨慎购买。
三、生产口罩需要什么条件?
口罩的种类很多,分为医用口罩、劳保口罩和日常防护口罩,新冠肺炎只有医用口罩可以隔离,医用口罩又分为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口罩的生产对生产环境有很高的要求,国家对生产企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械〔2006〕19号条款的规定,医用口罩产品(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普通医用口罩)已纳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且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所以,生产口罩需要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处申请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过批准才可以生产。
四、口罩问题由哪个部门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月4日公布《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最大限度合理有效使用医用防护用品。根据《通知》,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并切实履行职责,组织专门部门和人员对医用防护用品的全过程进行管理。要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等管理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的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专人做好相应组织管理工作。各种防护用品的管理要按照保重点区域、保重点操作、保重点患者尤其是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原则,指导本机构内各岗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指挥防护用品的调配,要将有限的防护用品安排给确实需要的岗位和人员,杜绝资源浪费。
五、生产口罩企业有哪些?
疫情发生后,政府对紧缺物资开辟了“绿色通道”,汽车厂商、科技公司甚至房地产企业也纷纷加入口罩生产的队伍,开启了一条又一条口罩生产线,自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全国超过3000家企业经营范围新增了“口罩、防护服、消毒液、测温仪、医疗器械”等业务。
六、生产假口罩怎么处罚?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销售的口罩属于医用卫生材料范畴,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销售假口罩怎么处理?
商家在售卖口罩时,应准确标注口罩型号、口罩防护级别、口罩适用人群等信息,避免消费者错误购买。无论是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口罩,还是哄抬口罩价格,违法牟利,都属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八、口罩价格怎么定?
疫情发生后,口罩成为人们的必需品,有的商家借此哄抬价格,为此,各地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了僵化教条的做法,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口罩的定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无法一刀切地定价,而且各地的标准不一,现实的情况是,各地管理部门大都规定了一定的涨价幅度,在涨价幅度范围内,可以自由确定,否则,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九、进口口罩需要什么手续?
疫情发生以来,海关总署实施快速通关,加快医疗物资供给保障,在全国各通关现场设立了专门的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对境外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海关可以凭主管部门的证明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
十、生产口罩要不要交税?
为了支持企业积极生产防疫物资,税务总局密集发文落实落细12项税费优惠政策,口罩生产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