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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台州市体验式器械经营须配备医师
Time:2015-12-8 9:03:12 Author:admin
今后,在台州市以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不仅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还应当至少配备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在职在岗。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台了《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把握经营条件、强化广告监管、强化日常监管、营造共治环境四个方面对体验式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近年来,有许多企业专门针对老人或其他特定人群,采用“免费体验,自愿购买”的形式推销医疗器械,这种体验式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大多存在夸大疗效、误导消费、销售假劣产品、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等问题,监管部门对此也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依据和措施。在此背景下,台州市局以医疗器械“五整治”回头看为契机,将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监管纳入专门议题,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专题攻关。从今年5月份开始组织专题调研,起草文件并数易其稿,日前该《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印发。
该《办法》规定,体验场所作为经营企业对其所经营产品实施广告、推销及试用等行为的场所,应视为企业的经营场所;对声称“只设立体验场所进行医疗器械体验,无实际销售行为”的,应视为经营环节的一部分,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该《办法》要求,开展体验式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应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经营场所、体验场所和库房实施无死角监控;至少配备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在职在岗。原则上,按照1人/30m2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足30m2的或超过部分不足30m2,均以30m2计算。
该《办法》还对日常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开展体验式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的,要按照医疗器械GSP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申请备案的,应按照医疗器械GSP和本办法要求到现场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开展现场核查。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项目检查,加大其他形式的日常监管(飞行检查、日常检查、监督抽验及跟踪检查)频率。
由于对医疗器械进行体验的过程同时必然涉及医疗器械的使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该《办法》还要求,开展体验式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将企业名称、地址、体验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名称同时抄告企业所在地卫生部门,并抄告企业所在地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以逐步形成群防群控、社会共治。






